服務條款 最後更新:2025/10/20
名詞定義
(一)甲方:指服務提供者張凱強。
(二)乙方:指委託使用本服務之客戶。
(三)本服務:指甲方向乙方提供如本網站所述高頻小案月訂方案/合約風險快篩/合約條款重構/企業基礎方案/企業加值方案之相關服務。
一、服務性質
(一)本服務提供「合約前置健檢、風險清單控管與建議、結構與邏輯優化、加值顧問管理方案」:將乙方提供之合約條款進行重點整理、風險提示與溝通用語建議,以及長期顧問管理服務。
(二)就「高頻小案月訂方案、合約風險快篩、合約條款重構 交付物」部分,雙方合意定性為承攬契約(民法第490條);就「企業基礎方案及企業加值方案顧問服務」部分,定性為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雙方得依民法第549條規定終止契約,終止時按已處理之工作比例結算費用。
二、非法律意見聲明
(一)本服務所提供之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清單、建議語句)均為通用性文書範例與格式參考,不構成任何個案法律意見、不涉及訴訟代理、書狀撰寫或出庭準備。乙方保證不得將本服務之任何輸出內容直接用於或改作用於訴訟書狀、答辯狀或其他司法程序文件。
(二)本服務不提供法律意見,不代理、不撰擬訴訟或行政書狀,不涉訟。如涉及法律爭議或具體權利義務判斷,建請乙方務必諮詢執業律師。若乙方違反前述保證,係其自主行為,應免除甲方一切法律責任。
(三)乙方確認本服務僅為文書整理與格式建議,甲方不提供任何有違反律師法疑慮之服務。乙方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行評估風險,並諮詢執業律師以確認具體法律適用。
三、服務範圍、對象、微調定義與變更需求
(一)(1)條文白話重點摘要、(2)基於常見商業慣例之風險清單與優先談判項、(3)通用性語句決策範例建議、(4)依方案等級之一次或數次微調。
前述重點摘要、風險清單及決策語句,係基於乙方提供之資料及一般商業實務可合理預見之風險所為之有限整理,僅供主要風險方向參考,無法亦不負責保證列舉完整或排除全部法律、稅務或商業風險。」
(二)本服務原則上提供予企業或組織之商業決策使用(B2B)。如乙方為終端消費者而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若屬消費者通訊交易且依法享有7日解除權之案件,因屬客製化或已開始提供之數位服務,在法定例外情形下得排除解除權,並依實際狀態處理。
(三)「微調」係指不改變原評估範圍與結構,每次以彙整回饋後一次性文字修正為限;依方案等級提供合約風險快篩或計1次、提供合約條款重構及企業基礎方案或企業加值方案計2次,每次於 5 個工作日內完成。超出微調範圍之要求(包含但不限於新增文件、策略路線更動、時程壓縮等)視為變更需求,本服務得提出變更單與追加報價及時程,由雙方另以書面確認範圍與報價後實施。待確認前,本服務得暫緩後續作業且相對順延交付期限。
(四)本服務不含:法律見解判斷、爭議預測、對第三方之保證或承諾。
(五)本服務原則僅承作頁數5頁(含)以內、無背靠背罰款/截標硬期限之案件;逾此範圍或外部風險過高者,本服務得拒絕承作或另行報價。甲方得基於風險、複雜度或資源負荷之考量,不予受理或終止洽談。
四、交付品定義
(一)依所選方案提供書面檔(PDF/Docs/表單連結擇一),以「決策摘要+風險清單+建議語句」為核心;原始合約之合法性、正確性、可執行性及實際風險程度,均須由乙方自行判斷與承擔,必要時仍應洽詢執業律師。乙方理解並同意,本服務對任何條款之法律效果或交易結果不負保證責任。
(二)非保固/維護:除「微調」約定外,本服務不提供保固或後續維護義務。
五、資料來源與保密
(一)乙方應確保提供之文件具合法取得之權利,如有第三人主張對該文件擁有權利,應由乙方負責處理與本服務無涉。本服務對於非公開資料負保密義務,除法令或乙方書面同意外不對外揭露。
(二)受託協力:甲方得於不影響保密與品質之前提,委由合格受託人處理部分作業,並對其行為負同一責任。
六、智慧財產權
(一)交付之「決策摘要/風險清單/建議語句」等任何服務方案範圍內之書面或電子文件之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甲方授與乙方非獨占、不可轉授之使用權,得於乙方之內部決策及與對手方之必要商務範圍內,以合於契約目的之方式重製、改作與散布。前述使用權以對價全額給付為生效條件;逾期未付時,甲方得通知後暫停或撤銷授權。如本服務因故提前終止合約,前述使用權自始不生效力。
(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交付內容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編輯、彙編或以其他方式作為對第三人之有償或無償服務之素材、範本或模板使用;不得就交付內容產製可供重複利用之通用化模組或範本資料庫;不得將交付內容之全部或一部用於或改作用於訴訟書狀、答辯狀、存證信函或其他司法程序文件。
(三)乙方同意甲方得蒐集並保存與侵害行為相關之紀錄檔、截圖、交易紀錄與比對報告,作為主張權利之證據。
(四)甲方得在不揭露乙方機密與任何可識別資訊之情形下,摘錄匿名案例作為教學或作品集之使用。
七、費用與付款
(一)委託成立即視為同意方案內容與價格;急件或高複雜度依頁面標示另計。
(二)雙方如於信件、LINE 或其他文字形式對話中談妥服務方案、內容及價格,本服務將提供制式「服務委託書」予乙方單方簽署後,以掃描檔、拍照後轉 PDF 等電子檔形式寄回本服務聯絡信箱留存,至此視為合約成立。乙方應於委託成立翌日起 3 個日曆日內,支付40% 預收款及10% 履約保證金。高頻小案月訂方案、合約風險快篩–合約條款重構 方案適用承攬結算;企業基礎方案/企業加值方案 方案適用委任終止與結算。
(三)本服務各方案所需工作日,以收到乙方提供之「服務委託書」、合約/契約/備忘錄正文及所有相關或必需之附件後始起算;資料不完整者,交期順延。
(四)已開始作業後,如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終止或取消,雙方就已完成之工作比例、已投入之必要成本與合理利潤,扣除因終止得節省之費用進行結算,並由預收價金優先扣抵;不足者乙方補足,餘額則退還。另,履約保證金得沒收作為違約金,惟違約金總額以合約總價之 10% 為上限;不足填補損害者,甲方得另行請求。非因乙方可歸責之事由終止或取消時,履約保證金應返還,其餘依前述方式結算。
(五)本服務交付初稿後,乙方應於 3 個工作日內提出具體書面意見;逾期未為異議者,視為驗收通過並進入微調階段。微調完成並交付後 2 個工作日內未異議者,視為最終驗收完成,乙方應於翌日起算 3 個日曆日內支付服務費用 50% 尾款予甲方。
(六)本服務目前僅接受 LINE PAY 或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轉帳至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七)不得抵銷:除非屬已確定無爭議或有法院確定判決之債權,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拒付或自行抵銷價金。
(八)沖銷順序:受領價金時,依序沖抵催收費用→違約金→遲延利息→本價。
八、乙方義務
(一)文件與配合義務:乙方應提供正確、完整之文件與背景;若因乙方延誤回覆或臨時/多次超出微調範圍之更動需求致影響時程,交付時間得相對順延,乙方不得據此主張退費、賠償或減少價金。
(二)外部風險之揭露、陳述與保證:乙方於提出需求、索取報價或提供文件之時,即應以書面完整揭露一切足以影響時程、範圍、成本或責任之重大外部風險(含但不限於截標/上線之硬期限、罰款/扣款、背靠背條款、第三人母約/SLA、法規核准時限),並就「除書面揭露者外,並無其他足以影響本案之重大外部風險」為陳述與保證;乙方並保證其所揭露資訊真實、完整且為最新。
(三)遲延揭露之認定:承攬契約成立後始為之之揭露,一律視為遲延揭露,無需另證其主觀故意或過失。另,如揭露距外部期限少於七個工作日,亦視為遲延揭露。
(四)遲延揭露之直接效果:如乙方遲延揭露,甲方得就以下條件擇一或合併採行:
(1)時程:交付自動順延至合理可行之日;任何外部期限不構成本服務保證。
(2)費用:必須先簽變更單,並得加收急件費(+30%)。
(3)責任切斷:對於未事前揭露而引致之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罰款/扣款/第三人主張等,甲方概不負責;若甲方因此受損,乙方應負擔全額賠償(含一切必要且合理之律師費、訴訟費、處理成本);惟甲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在此限。
(4)終止權與責任免除:
(A)如因乙方遲延揭露重要資訊,致按當時資訊與合理工時客觀已難依期達成契約目的者,此遲延揭露即構成違約。甲方得定三日書面期限要求補正。
(B)若補正後,因外部風險期限緊迫(例如距揭露時點少於七個工作日),致契約目的仍有難以達成之虞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C)若補正不可行或逾期未補正,甲方得終止契約。
(D)終止後,甲方無須因該終止行為負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且得依第七條約定結算費用。
(5)專業評估終止權:
(A)若遲延揭露導致外部風險期限緊迫(例如距揭露時點少於七個工作日),且經甲方專業評估,認有客觀事實足認契約目的有難以達成之虞者(包括但不限於:工時不足、資源受限或履行成本顯不合理),甲方得書面說明理由後逕行終止契約。
(B)終止後,甲方無須負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且得依第七條約定結算費用。乙方不得以甲方之評估為由主張任何權利。
(C)為明確前述評估之客觀性,乙方同意甲方得引用行業慣例、工時紀錄或類似案例作為佐證,並應於終止通知中簡要說明評估依據。
(6)連動合約不當然拘束:第三人合約/招標文件/平台規範等連動條款,僅於事前書面揭露且經甲方明確書面同意時,始對甲方發生拘束力;否則其罰款/扣款等風險由乙方自負。
(五)書面揭露與通知:以文件到達甲方電子信箱或雙方約定通訊工具之系統到達時間戳為準,不以甲方實際點閱或已讀為必要,聯絡方式以本網站公告之管道為準。乙方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更換聯絡管道;更換未經同意者,其傳送不生效力。乙方並應提供並允許本服務保存招標文件、母約、SLA/KPI、平台規範、公告與往來紀錄,作為是否揭露與揭露時點之證據。
九、電子簽署與電子文件
雙方同意以電子簽章、線上勾選同意、電子郵件往來及電子檔案作為意思表示與文件往來之有效形式;符合電子簽章法與相關法規者,其法律效力與書面相同。
十、不可抗力
因天災、疫情、戰爭、政府命令、網路/雲端服務大規模中斷等不可歸責事由,致一方無法履行時,於障礙存續期間免負遲延責任,但應立即通知他方並於障礙排除後恢復履行義務。
十一、憑證與扣繳(自然人提供服務)
(一)本服務報價為未稅;如因乙方需求需開立發票或另行報支稅負,相應稅負由乙方負擔。
(二)本服務以自然人身分提供,依法不得自行開立統一發票。如乙方需報帳,雙方得採勞務報酬流程,由乙方依規定就屬執行業務所得之給付按 10% 扣繳;惟每次應扣稅額不逾新臺幣 2,000元 者,得免扣繳(由乙方依規定判斷並填報免扣繳憑單)。
(三)補充保險費:如屬二代健保應扣範圍(含執行業務收入等六類所得),於單次給付達 20,000 元(含)時,由甲方依費率 2.11% 就源代扣,並於次年依法申報。
(四)甲方提供必要身分與收款資料,並出具收據或收款證明;乙方應於法定期間開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予甲方。
十二、保密約定
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揭露因本服務履行過程所知悉之非公開資訊。但依法令要求或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合法要求者,不在此限;受要求之一方應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即時通知對方。保密義務自雙方終止或履行完畢後三年內仍繼續有效。
十三、違約責任
(一)依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五)服務費用逾期未付者,除得暫停作業外,甲方得向乙方限期催告支付;如逾期未支付,就逾期金額按年利率 5% 計付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並得請求支付相當於遲延利息一倍之違約金,違約金起算自到期翌日,違約金總額以逾期金額之 10% 為上限,並負擔一切必要催收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用與請求程序所生之必要支出,實支實付)。前述違約金屬預定損害,與遲延利息性質不同,並不併入年利率計算。
(二)如乙方違反本服務條款其他任一約定,除應自負一切刑事/民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營業秘密法、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外,應即刻停止侵害、刪除相關成果並返還或銷毀複本,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新臺幣貳拾萬元整(NT$200,000)之懲罰性違約金,若該金額顯屬過高,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酌減。前述違約金不足填補損害者,甲方得另行請求不足額之損害賠償。
(三)責任與損害限制:
(1)本服務屬資訊整理與格式建議,不對任何法律、財務、交易結果負保證或賠償責任。
(2)除法律強制規定不得限制之情形外,甲方對本服務所生之一切賠償責任,以乙方就該次服務實際支付之金額為上限,且不包括任何間接、附隨、特別、懲罰性損害或利得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營業利潤、商機或名譽損失)。
(四)重大違約終止:任一方就本條款之重要義務(含付款、保密、智慧財產權、揭露義務)違反,經書面催告5日未補正時,他方得終止契約;並依第七條之結算與保證金規定處理。
(五)例外:本條之上限與排除,不適用於甲方或本服務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十四、特別約定
(一)本條款與服務委託書、報價單、專屬約定不一致時,以專屬約定→服務委託書→本條款→報價單/頁面公告之順序為準。除書面合意外,口頭或通訊紀錄之修正不生效力。
(二)乙方不得將其在本條款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除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三)保密條款、智慧財產權、費用與付款、違約與責任限制、準據法與管轄於合約終止或履行完畢後仍然有效。
(四)本服務有權基於時間容量拒絕或終止工時需求過高之委託,並依第七條結算費用。
十五、準據法與爭議處理
(一)條款解釋:本條款之解釋應以公平原則為基礎,但不得適用於對甲方不利之解釋規則(如疑義利益歸於乙方原則)。
(二)合意管轄: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雙方應先秉持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協商;如協商未果而生涉訟事,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六、條款之修訂
本條款之修訂將以網站公告方式為之,並自公告之「最後更新日」起生效;修訂前已受理之個別委託案件,仍以當時約定版本為準,除雙方書面同意變更外。
*聯絡方式:電子郵件/LINE(以頁尾資訊為準)*。
服務條款附錄 最後更新:2025/10/20
一、工時評估標準
(一)本服務之工時評估基於合約頁數、複雜度及條款互動性,計算合理工時需求。
(二)頁數定義:以A4紙張標準字體(12pt)單面印刷為一頁;若合約格式特殊(如密排版、圖表過多),得按比例調整頁數計算。
(三)基礎工時:
(1)標準合約(如簡單買賣、租賃、服務協議):每頁需 1小時 工時。
(2)複雜合約(如技術授權、投資協議、跨境契約):每頁需 2小時 工時。
(3)高風險合約(如涉及智財爭議、高額賠償、連帶責任條款):每頁需 3小時 工時。
(四)複雜度認定:
(1)複雜合約:指合約中含有超過5項高度互動性條款(如保密、競業禁止、賠償、管轄、解約條件等)。
(2)高風險合約:指合約涉及罰則超過總價50%、第三方連動賠償或法律爭議高發領域(如證券、專利)。
(五)工時計算公式:總工時需求 = 合約頁數 × 複雜度係數(標準1x、複雜2x、高風險3x) + 緩衝工時(總工時之10%)。
(六)備註:本工時為「合理需求預估」,非實際工作時間,實際工時可能因合約細節調整。
二、遲延揭露的客觀認定標準
(一)期限緊迫:指遲延揭露後,外部風險期限少於七個工作日(即距揭露時點不足 10 個工作日)。
(二)重大外部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罰款或扣款金額超過合約總價30%。
(2)有第三方母約或SLA連動條款,且違約將導致連帶賠償。
(3)法律或行政程序期限(如招標截止日、法院訴狀提交期限)。
(三)遲延揭露事實以電郵或通訊紀錄之時間戳為準。
三、專業評估程序
(一)若本服務依第八條行使終止權,應於終止通知中附上書面評估報告,內容可為但不限於:
(1)工時計算表(依據本附錄第一條之公式)。
(2)資源需求分析(如協作人員、工具可用性)。
(3)類似案例參考(可匿名化處理)。
四、合約目的達成標準
(一)本合約目的為「依約提供合約審閱交付品(如風險清單、建議語句)」。
(二)「難以達成」之認定門檻:若工時缺口超過總需求工時30%,或外部期限不足導致履行成本顯不合理(如需加班費率加成)。
五、用語定義
(一)合理工時:指依據本附錄標準計算之工時,用於評估履行可行性。
(二)行業慣例:指台灣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常見之工時標準(參照法務部建議之非訟文書處理時數)。
(二)工作日:指中華民國之週一至週五之一般工作日,不含例假日與國定假日;時間以
台北時間(UTC+8)為準。
六、聯絡方式
(一)本服務聯絡方式,以網頁末尾公告者為準。
(二)乙方應指派專人以專用且固定之聯絡方式履行乙方於本服務之接洽、商談、交付等聯絡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如違反此約定,相關通知無法有效送達所生之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且不得藉以主張未送達或規避履行合約義務;若因而致生甲方受有相關損害,乙方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